2008-07-03

也是種人權

修正後的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規定,三人以上共用的室內場所全面禁菸,不得設置室內吸菸室,違反規定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金;全面禁菸場所,應於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,違反規定者可處五萬元罰金。
不准設立吸煙室是怎麼回事? 不吸煙的人會找死進來吸煙室聞嗎? 掛著內有惡犬的牌子 還硬要進來被狗咬死 根本是狗屁!
除了室內全面禁菸之外,大專院校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社教機構、體育場、游泳池、老人福利機構,更嚴格定也不能任意叼著菸四處走,在室外也必須設有吸菸區,只能在吸菸區抽菸,但是部分場所是禁菸例外,如果有獨立空調加上獨立隔間,旅館、商場、餐飲業、老人福利機構,是室內全面禁菸但可設有吸菸室。
叼著煙走 就更關你屁事了!為什麼不派紅衛兵當糾察隊來抓邊走邊吃的人?呵呵呵...老人福利機構就可以設立吸煙室又是怎樣? 是因為反正老人也活不久了就讓他們抽死算了是嗎? 你們最好敢把國際機場也廢止吸煙室啦!再衝一點就把DUTY FREE 的煙全部下架...徹底的解決之道...為啥不敢禁止賣煙呢?敢嗎?

不是鼓勵抽煙 也贊成保護非吸煙者免於二手煙的迫害 只是這種矯枉過正的荒唐政策 真是笑死人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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